山东现代学院
“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实施办法
(2026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的建设的重要思想和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健全学校科学民主决策机制,规范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省、市关于规范“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重一大”事项,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及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治引领原则。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自觉站在“为党育人、为国育才”高度谋大局、议大事,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党委对重大事项决策进行政治把关,确保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贯彻。
(二)依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及学校章程,确保决策权限合法、程序正当、责任明确。
(三)科学民主原则。坚持民主集中制,完善调研论证、专家咨询、师生参与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
(四)务实高效原则。立足学校实际,明确标准、简化流程、强化执行,确保决策落到实处。
第二章 决策事项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主要指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省委工作要求和市委工作安排的重要举措,加强党的建设的重要规划、意见和措施,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才工作的重要事项,广大师生员工高度关切的重要工作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决策部署的重要措施。
(二)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和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师生思想政治、师德师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和统一战线等工作的重要事项;本地巡察工作计划,开展情况及巡视巡察整改等方面的重要安排。
(三)决定召开学校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有关事项;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教职工代表大会、离退休干部工作等重要事项。
(四)学校章程、中长期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方案、重要专项规划的制定与修订。
(五)学校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改革措施及全校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与废止。
(六)内部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及人员编制方案。
(七)教职工薪酬分配、职称评审、岗位聘任、考核奖惩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基本制度设计。
(八)学生培养方案重大调整、招生章程、就业工作重大举措。
(九)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学术组织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校园安全稳定重大事件、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方案。
(十一)校级及以上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推荐与审定。
(十二)重要资产处置、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
(十三)需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主要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需集体讨论决定的干部任免、选聘、教育、培养、考核、监督和向上级党组织推荐的干部建议人选、报批的处理处分等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一)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划和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重要事项。
(二)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
(三)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党代会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群团组织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四)基层党组织建设及负责人的任免、奖惩等。董事会负责校领导和中层等行政干部的选聘。
(五)学校中层及以上管理干部的选拔、任免、交流、退休、奖惩。
(六)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委员会等核心组织负责人的任免与调整。
(七)省级及以上人才项目、专家称号人选的推荐。
(八)校友会、教育基金会等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推荐。
(九)涉及干部处理处分的重大事项。
(十)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人事事项。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主要指事关学校发展的重大建设项目、合作项目、科研项目和重大活动安排。
(一)合作办学项目:与国内外机构合作举办教育项目、共建产业学院、重大校企合作项目。
(二)重大科研项目:承担国家级、省部级重大科研课题及配套经费安排。
(三)投资经营项目:学校对外投资、参股、合资合作项目。
(四)资产租赁项目:学校土地、房屋、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或转让。
(五)重大活动项目:全校性大型庆典、纪念活动、重要学术会议。
(六)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资金使用,主要指学校年度预算内大额资金调动和使用、追加预算、重大捐赠以及其他大额资金运作事项,重大项目、重要资产的具体范围和标准,大额资金使用的具体数额,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一)预算管理: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预算执行中重要调整方案;未列入年度预算的单项支出在50万元以上的追加预算。
(二)专项资金:单项支出在100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使用安排。
(三)投融资:学校贷款、融资、担保等重大资金运作事项。
(四)捐赠资金:接受的涉及学校重大利益的大额捐赠资金使用方案。
(五)对外捐赠:学校单项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对外捐赠。
(六)党费支出。
(七)其他须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规则
第八条 议题提出与论证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可按照职责权限分别提交学校党委、董事会等研究决策。在提交集体决策之前,应由主办或牵头职能部门在充分调查研究、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初步意见或解决方案,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并报党或政相关责任人同意。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应事先做好沟通协调工作,并由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签署对议题解决方案的意见。签署意见时应明确、具体,不得用圈阅或签名形式代替具体意见。
(一)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须通过教代会、座谈会、问卷调查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二)涉及学术事务的,须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术组织审议;
(三)涉及专业技术的,须组织专家论证或第三方评估;
(四)涉及政策法规的,须经法务部门或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
(五)涉及干部任免的,须书面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未履行前置程序或论证不充分的,不得提交会议研究。
第九条 会前沟通与酝酿
(一)议题材料须提前送达与会人员,保证充分阅读思考时间。
(二)党委、行政、董事会相关班子成员应就议题进行充分沟通,意见分歧较大的应暂缓上会。
第十条 决策主体与权限
(一)党委会决策: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等需党委政治把关的重大事项。
(二)董事会决策:学校章程修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预决算、机构设置调整、校领导聘任、重大投资、大额资产处置等。
(三)校长办公会议事:提出需董事会或党委会决策的建议方案;研究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要问题;组织实施经审定的重大事项。
(四)决策衔接: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一般由校长办公会研究提出方案,按职责权限分别提交党委会、董事会决策。董事会决策涉及办学方向、师生利益的,会前应书面征求党委意见。
第十一条 会议决策要求
(一)“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召开正式会议集体决策,严禁以文件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代替会议决策。
(二)会议须有规定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讨论干部任免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成员到会。
(三)坚持一题一议。与会人员须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说明理由。
(四)表决可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或记名投票方式。讨论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干部任免应逐个表决。
(五)严格执行主要负责人末位表态制,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成员意见后,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
(六)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分歧较大或情况不清的议题,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论证后再议。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会议集体决策,需要复议的应当重新提交议题。
(七)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须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追认。
第四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十二条 决策回避制度。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如涉及参会人员本人或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情形的,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决策公开与查询制度。公开制度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决策事项应按照校务公开、党务公开要求,通过校园网、公告栏、教代会等途径向师生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决策报告制度
(一)决策事项落实情况须及时向原决策会议汇报。
(二)学校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情况,按年度向上级党组织和业务主管部门报告。
(三)领导班子成员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情况,须列入民主生活会、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督查评估制度
(一)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负责对决策事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二)将“三重一大”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年度考核、干部任期考核及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三)定期对制度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完善制度。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制度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依规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重大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进行论证、听取意见,导致决策严重失误的;
(四)不执行、拖延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五)执行决策中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未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二级学院、职能部门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三重一大”事项实施细则,明确具体标准,并将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本实施办法经党委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现代学院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修订版)》(鲁现代党字〔2023〕33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
2026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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