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
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发展工作,促进党员发展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党的基层组织应当把吸收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先进分子入党,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
第三条 发展党员工作应当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按照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质量、发挥作用的总要求,坚持党章规定的党员标准,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严格程序、严格把关、严肃纪律,发展政治品质纯洁的党员。坚持综合平衡、分类指导,有领导、有计划地进行;坚持入党自愿原则和个别吸收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禁止突击发展,反对“关门主义”。
第二章 接收入党申请
第四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宣传党的政治主张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党外群众对党的认识,增进对党的感情,不断扩大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对要求入党的师生员工,组织要给予热情关心,并指导其写好入党申请书。
第五条 递交入党申请书坚持个人自愿的原则,由本人随时向所在部门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入党申请人必须年满十八周岁。
第六条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书后,要及时召开支委会进行初步审查和登记在册,建立入党申请人档案,并在1个月内派人(一般为接收入党申请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组织委员)同入党申请人谈话,了解学习工作经历、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遵纪守法以及家庭情况等基本情况,并向其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党员的标准和条件。
第三章 入党积极分子的确定和培养教育
第七条 在入党申请人中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应当采取党员推荐、群团组织推优等方式产生人选,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后,报上级党委备案。
第八条 党支部要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基本情况、党员推荐和支部委员会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的情况等一并报上级党组织,召开会议研究审议,经公示无异议后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并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九条 发展民主党派人员入党,在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之前,必须征求党委组织部和党委宣传统战部的意见,经校党委审议,报上级党委审批。
第十条 入党积极分子工作、学习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发生变动,应当及时报告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原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及时将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等材料转交现单位或者居住地党组织。现单位(居住地)党组织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并接续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培养教育时间可连续计算。
第十一条 党组织应当采取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给他们分配一定的社会工作以及集中培训等方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章、党的基本知识教育,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作风教育,党的纪律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学校党校举办“入党积极分子培训班”,对入党积极分子开展集中培训。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培养联系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入党积极分子介绍和阐释共产党人的信仰信念,介绍党的基本知识,引导其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二)经常谈心谈话,了解入党积极分子的政治觉悟、道德品质、现实表现和家庭情况等,做好培养教育工作,引导入党积极分子端正入党动机;
(三)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汇报入党积极分子情况,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1次考察,并按时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
(四)向党支部提出能否将入党积极分子列为发展对象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入党积极分子每季度要向党支部提交1次书面思想汇报。
第十四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基层党委每年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状况作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对于表现较差、动机不纯、有违纪行为等不适宜继续作为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党支部要妥善保管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申请书、思想汇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写实簿》等材料,建立入党积极分子档案。
第四章 发展对象的确定和考察
第十六条 对经过1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基本具备党员条件的入党积极分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等意见的基础上,党支部委员会会议研究讨论并报上级党委同意拟列为发展对象的,在工作、学习单位或者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发展入党的,可以列为发展对象。
要严格党章规定的标准,把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作为吸纳新党员的根本政治标准,决不能降低要求。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发展入党: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信仰宗教或热衷封建迷信活动的;是非观念淡薄,在涉及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等原则问题的政治挑衅面前态度暧昧、消极躲避的;入党动机不纯、功利思想严重,一心想借入党捞好处的;对群众缺乏感情,服务意识不强,个人利益至上的;在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带头作用发挥不够,体现不出先进性的;道德品行不端,所做作为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违反信访有关规定,组织、参与或煽动、教唆他人进行信访活动且屡教不改的;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且处分期未满者的情形;未经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列为发展对象。
第十七条 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一般如下:
(一)各党支部成立由师生党员组成的评议小组,对符合发展条件的人员摸排调查和民意测评,广泛听取辅导员、任课教师和所在班级等群众意见,最终向支部委员会提报可参与评选的入党积极分子名单。党支部召开会议听取培养联系人关于参评入党积极分子综合表现的汇报。
(二)党支部应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进行评选。征求意见时,党员和群团代表同意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提交支委会集体讨论确定为拟发展对象。
(三)党支部要将拟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报上级党委,上级党委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四)党委组织部统一征求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等有关部门对发展对象的意见,组织进行部门联审。
第十八条 发展对象应当有两名正式党员作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党组织指定。受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党员,不宜作入党介绍人。受留党察看处分、尚未恢复党员权利的党员,不能作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一)向发展对象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二)认真了解发展对象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学习工作经历、现实表现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
(三)指导发展对象填写《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四)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发展对象的情况;
(五)发展对象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上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党组织必须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深入了解其入党动机、政治素质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坚定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觉悟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的情况;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现实表现;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在重大政治斗争、急难险重任务中的表现;遵纪守法和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以及网络行为表现的情况;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
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材料、找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以及必要的函调或外调。政治审查时,基层党委根据需要听取有关部门的意见,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执纪执法等相关部门建立政审联审制度。凡是未经政治审查或政治审查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或者县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一般采取线下方式,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视频方式。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天或者不少于二十四个学时。培训时主要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学习党的历史。未经过发展对象培训或虽经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能发展入党。
第五章 预备党员的接收和审批
第二十一条 支部委员会应当对发展对象进行严格审查,经集体讨论认为合格后,报具有审批权限的基层党委预审。
基层党委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等进行审查。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党支部,并向审查合格的发展对象发放《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未来三个月内将离开工作、学习单位的,一般不办理接收预备党员的手续。
第二十二条 经基层党委预审合格的发展对象,应当在一个月内提交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召开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
第二十三条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主要程序是:
(一)发展对象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家庭主要成员和重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
(二)入党介绍人介绍发展对象有关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三)支部委员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的审查情况。
(四)与会党员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进行充分讨论,并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的半数,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党员,在党支部党员大会召开前正式向党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统计在票数内。
党支部党员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发展对象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党支部应当及时将党员大会决议写入《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连同本人入党申请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党支部党员大会决议主要包括:发展对象的主要表现;应到会和实际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人数;表决结果;通过决议的日期;党支部书记签名。
第二十五条 预备党员必须由党委审批。
党总支不能审批预备党员,但应当对党支部党员大会通过接收的预备党员进行审议。
第二十六条 党委审批前,应当指派党委委员或者组织员同发展对象谈话,作进一步的了解,并帮助发展对象提高对党的认识。谈话人应当将谈话情况和自己对发展对象能否入党的意见,如实填写在《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上,并向党委汇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审批。学校党委召开党委会审批预备党员,经集体讨论和表决,符合党员条件、入党手续完备的,批准其为预备党员。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审批,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第六章 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应当及时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支部和党小组,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实践锻炼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
第二十九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审批后1个月内组织进行。
第三十条 党支部每半年对预备党员进行一次考察了解。
第三十一条 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为1年。预备期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算起。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党支部应当及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认真履行党员义务、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按期转为正式党员;需要继续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1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二条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包括:
(一)本人应提前1周向党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
(三)党支部采取无记名投票形式,征求党员群众意见;
(四)支部委员会审查;
(五)支部大会对预备党员转正进行讨论、表决(到会人数、赞成人数等要求与讨论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相同);
(六)党总支审查(直属党支部由党委审查);
(七)学校党委审批;
(八)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应当在3个月内讨论审批。
第三十四条 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第三十五条 对新转入的预备党员,接收单位党组织应当对转入的预备党员的入党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无法认定的预备党员,报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批准,不予承认。
预备党员调动工作或毕业离校时,党组织应当及时将考察、教育的有关材料转交新单位党组织。
第三十六条 入党材料归档。预备党员转正后,支部应当将其《中国共产党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考察登记表》、《预备党员教育考察登记表》、入党申请书、转正申请书、政治审查材料等一并归档。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要严格规范管理入党材料,并在预备党员转正后或组织关系转出时将其存入本人档案。取消预备党员资格者,其《入党志愿书》等材料也要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发展党员工作的领导和纪律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把发展党员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作为党委(党组)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巡视巡察和党务公开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八条 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至少召开1次发展党员工作会议。
第三十九条 依托“灯塔—党建在线”发展党员纪实公示系统,建立党员发展过程纪实电子档案。
第四十条 加强管理监督,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明确责任,分工负责。党委组织部对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发展党员工作进行全程把关指导,各党支部书记为发展党员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单位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领导,并做好具体的工作指导和经常性的工作检查,负责本支部发展党员工作的落实。组织员在发展党员过程中要全程审查把关,确保发展党员工作程序规范、材料完备。有关责任人调离或岗位调整时,应当及时与接替人做好入党材料的交接工作,明确责任,确保工作有序衔接。
(二)实行发展党员工作全程问责、终身追责。对不如实向党组织报告有关情况,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人员,依纪依规作出处理。对不坚持标准、不履行程序、超过审批时限和培养考察失职、审查把关不严的党组织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对违规违纪典型案例,应当及时通报。对违反规定吸收入党的,应当综合分析研判,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一律不予承认党员身份,并在党支部党员大会上公布。
第四十一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定期检查各党总支、各直属党支部的发展党员工作,检查结果作为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共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鲁现代党字〔2023〕2号)同时废止。
中共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
2026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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