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山东现代学院始建于1993年。2003年4月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鲁政字〔2003〕155号)、国家教育部备案,成为全日制民办专科层次普通高等学校。2015年4月,经国家教育部批准(教发函〔2015〕58号)升格为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山东现代学院。学院以“天道酬勤”为校训,秉承“立德树人、知行合一”的育人理念,加强内涵建设,提高办学质量,努力培养德才兼备、有文化涵养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现代学院(以下简称学院)办学行为,推进依法治校,保证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地址、法人属性
学院名称:山东现代学院
英文名称:Shandong Xiandai University
学院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东路20288号
法人属性: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三条 办学性质 学院属全日制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享有独立法人财产权,经济独立核算。
第四条 学院举办者为山东进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春静。
第五条 学院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从事教育公益活动。
第六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七条 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建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济南市委教育工委。
第八条 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委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九条 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委设书记1名、副书记2名。书记由上级党组织选派或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第十条 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行政管理机构和监督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
第十一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委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理事会(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委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委与理事会(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委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委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第十二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学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在学校二级单位建立党组织,监督党的教育方针贯彻落实,巩固马克思主义在学校意识形态领域的指导地位,加强思想政治引领,筑牢师生理想信念根基,保证教学科研管理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三条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第十四条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第十五条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组织部、宣传部、纪检部,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三章 办学定位与办学规模
第十六条 办学定位
(一)办学类型 应用型本科高校。
(二)办学层次 以应用型本科教育为主、专科职业教育为辅。
(三)学科专业 以医学、工学、管理学和教育学为主体,兼顾其他学科协调发展。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求,适时调整学科专业设置。
(四)服务面向 立足济南,面向山东,辐射全国,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五)人才培养 以校企、校地合作为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基本模式,培养面向生产和服务一线、具有良好道德品质、勇于开拓创新和高度社会责任感、理论功底扎实、实践能力突出、拥有就业创业意识和能力、具备继续学习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十七条 办学规模 全日制在校生保持在16000人左右,稳定招生规模,逐年增加本科招生比例。
第四章 办学体制
第十八条 学院是一所多学科、全日制民办普通高等院校。
第十九条 学院办学收益主要用于保障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第二十条 学院登记管理部门为山东省民政厅;业务主管部门为山东省教育厅。
第五章 学院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院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监督保障作用。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为学院决策机构。
(一)产生方法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举办者担任。首届董事会成员由法定代表人任命,此后按照学院董事会章程推选产生,原董事长对新任董事长的选任有一票否决权。
(二)人员构成 董事会董事成员5-7人,可根据需要决定增减,但必须保持单数。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院长、教职工代表、教育专家、优秀企业家和对学院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组成,并上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任期 董事会董事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因辞职、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出现缺额时,由董事会集体决定增补人选。学院董事会组成人员发生缺额达三分之一以上时,除因届满事由外,应召开临时会议补选董事。
(四)学院董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和制定学院的规章制度;
3.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4.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5.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6.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7.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五)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两次,临时会议由董事长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会组成人员出席方可举行;
2.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须书面授权相关代表召集并主持;
3.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应在会议举行10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并载明召集事由和开会时间、地点、内容。如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随时召集;
4.董事会会议在广泛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基础上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所议事项实行记名式表决(同意、反对或弃权);各位董事享有同等的表决权,并对自己的表决独立承担责任,缺席且未委托代理人者视为弃权所议事项。董事会所作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半数以上通过,当反对票和赞成票相等时,董事长有最终决定权;
5.董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1)聘任和解聘院长;
(2)修改学院章程;
(3)制定发展规划;
(4)审核预算和决算;
(5)决定学院的分立、合并、终止;
(6)学院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6.董事会会议做出决定,应形成董事会会议纪要,经与会董事签名后发各位董事并存档;董事和列席董事会人员的发言应由董事会秘书记录,经各位董事、列席人员签名后存档;
7.董事长签署的会议通知、议题资料、出席会议的董事和列席人员的签到表、董事委托书、会议发言记录、表决结果、董事会会议纪要及其他相关资料应在会议后整理归档,以备查询。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院长1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负责学院的教育教学、科研与日常管理。院长每届任期四年,经董事会同意可以连任。
院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的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政治素质好。
(三)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
(四)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的经历。
第二十四条 院长按照董事会的决议行使下列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执行学院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院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院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院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院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参与学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关于学院发展建设的重大举措、国际合作与交流、校企合作、校校学术交流与合作等重大事项的前期调研和论证工作,并提供咨询、参谋和建议。专家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学院发展,教学和管理经验丰富的教育专家、教师组成。专家委员会主任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
(一)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负责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鉴定学术不端行为等有关学术事项。
(二)学院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合理确定院(部)的委员名额,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三)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充分反映基层学术组织和广大教师的意见。
(四)特邀委员由院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二十七条 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开展学位审查评定工作。
第二十八条 学院设立教学督导委员会,负责教学质量的检查和督导。
第二十九条 党、团、群众组织
(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学院设立中国共产党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各处室、院(部)设立党(总)支部,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主要任务是依据党章规定,加强党的建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院党组织研究决定。
(二)学院建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组织,在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共青团章程开展工作。积极开展有益于青年的各种工作,提高青年学生的思想政治水平,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团结教育学生的重要作用。
(三)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员工代表大会制度,构建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渠道。
(四)学院依法建立工会组织,保障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通过平等协商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教职工劳动权益;通过社会保险等途径,妥善解决教职员工养老和医疗等问题;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 教学组织机构
(一)学院实行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二级学院是教育教学管理的主体单位,在学院授权范围内,依据精简高效原则设立行政管理机构和人员编制。
(二)二级学院基本职能是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
(三)二级学院院长是本院行政负责人,主持本院行政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学院各项决议、决定;
2.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组织拟定和实施本院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对本院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的考核;定期向院长和本院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六章 学院监督机构
第三十一条 监事会为学院监督机构
(一)监事会是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监督机构,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组成,学校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二)监事会成员3人。监事任期与董事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因工作需要如有异动,及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补选。
(三)学院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1.对学校财务报告进行审核,发现问题有权质疑、审计。
2.对董事会成员、校长进行监督,有权责令对损害学校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议事规则
1.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2.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召集监事会会议,督促检查监事会决议执行,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学院的重大问题。
3.每年召开1至2次监事会工作会议,对学院的监事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和部署,及时组织监事会成员认真研究在监督过程存在的问题,确保各项监管任务的有效落实。
4.日常运行监督。主要查看资料、参加会议、听取情况、质询提问、召开各种会议,对学院总体运行情况给出监督评价意见。
5.对重大事项实行监督。对学院办学过程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真实性和合法性监督,一经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6.监事会成员应在规定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不得越权滥用。
第七章 教学与科研工作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教学、科研管理机构,加强教学、科研管理队伍建设。改进教学方式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设置的本专科专业报审批机关备案,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计划和大纲,组织实施教学、科研活动。
第三十四条 保证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内涵建设,不断改善办学条件,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三十五条 自觉接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督导、检查、评估。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质量保障体系,完善人才培养过程各环节的质量标准,实施“评教、评学、评管”三位一体的教学质量评价,实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七条 不断加大教学、科研投入力度,设立专项资金,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对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八条 积极开展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
第八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依法保障教职员工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简称“五险一金”),为教职员工工作和生活提供可靠保障。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全员聘任制,按需设岗,公开招聘,公平竞争,严格考核。同时实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学院特点的劳动分配制度,增强学院办学活力,提高办学效益和水平。
第四十一条 学院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学院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四十二条 学院招用其他工作人员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依照《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令第32号)、《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设立和组织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院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平评价。
(四)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聘约规定的权利。
(六)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五条 本院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规章制度。
·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声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遵守聘约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学院逐步提高与学院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教职员工通过教代会、工会等形式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九章 学生
第四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院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院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院的主体,学院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学院按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队伍。按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配备辅导员,每个班级配备1名班主任,负责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安全稳定和日常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享有对涉及个人切身利益事项的知情权,对学院教育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方面的工作,按照程序以适当方式向学院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院、二级学院(部)做出的处分或处理如有异议,可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生行为规范等管理制度。
(二)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业。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一条 学院鼓励、支持并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证书认证考试,指导学生进行实习实训和创业实践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的学籍管理、入学与注册、考核与成绩记载、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毕业、结业与肄业、奖励与处分等按照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院学籍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院支持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自治组织(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学生可以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学院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
学院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参加学院的民主管理。
学院支持定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听取学生代表意见和建议;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学院支持学生委员会和学生会依法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十章 安全与稳定工作
第五十五条 学院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管理机制,完善安全防控体系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对敏感时段、重点部位的预防管理与应急管理,强化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五十六条 推进学院安全保卫工作队伍建设,加强对学院教学、生活、活动等设施安全检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维护学院工作和教学的正常秩序。
第十一章 经费来源、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五十七条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学院资产总额11.4亿元,负债总额4.6亿元,资产负债率为:40.37%,开办资金8400万元为举办者投入。学院办学经费主要来源:1.学费收入;2.举办者投入;3.政府资助;4.社会捐助;5.其他。
第五十八条 学院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院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院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五十九条 学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民间非营利性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条 学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履行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和审计人员需每年向董事会报告资金使用和资产变化情况。
第六十一条 学院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各种管理制度,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院资产。
第六十二条 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学院对举办者投入的资产、受赠的财产、办学积累财产以及其他所有合法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学院存续期间,由学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
第十二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六十三条 学院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院有下述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
·根据学院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六十五条 学院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并通过转校等途径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六十六条 学院终止时,学院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偿还其他债务。
第六十七条 学院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十八条 学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十九条 学院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院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七十条 学院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院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如需修改,必须事先提出修改理由及修改方案,经董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修改章程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自举办者变更为山东进德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之日起实施,由山东现代学院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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