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质量和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促进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发展,根据《高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学校设置专门的档案室对相关文件、材料等进行登记、归档,并建立相应的借阅和利用制度。档案室由校长办公室统一管理,专人负责,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
第二章 归档范围
第三条 党建类
(一)学校党委、工会、统战、团委等组织编制的有关文件、管理规定和管理办法,会议记录及纪要;各基层党支部的工作计划、会议记录和总结材料;上级党政部门下发的文件和有关材料。
(二)党组织发展计划、党史和党课教育、组织发展谈话记录、新党员发展的系统性材料。
第四条 行政类
(一)学校行政制定的有关文件和管理办法,上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材料;
(二)学校校长办公会和校务会会议记录及纪要等资料;
(三)学校各行政部门编制的有关文件和管理规定;
(四)学校及各部门、院系的工作计划、总结等。
第五条 教学类
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办法,教学工作检查、总结和奖惩形成的有关资料,教学实践和教学研究等活动的相关材料。
第六条 科研类
上级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的获批通知、科研管理工作形成的管理制度和办法资料,获得上级部门对单位、个人和成果的奖励证书。
第七条 招生就业类
(一)招生工作形成的有关资料,如招生简章、宣传影像资料、学生录取大表等;
(二)就业工作的招聘会议活动计划、教学实践实习的合作单位协议、校企合作产教融合的协议和实施方案等。
第八条 基本建设类
(一)基建工作的规划和单项实施计划方案;
(二)建筑工程等形成的合同和有关施工方案。
第三章 归档要求
第九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包括纸质、电子、照(胶)片、录像(录音)带等各种载体形式。
第十条 归档的档案材料应当质地优良,书绘工整,声像清晰,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部门组织本部门及时整理档案和立卷,对文件材料系统整理组卷,编制页号或者件号,制作卷内目录,交本部门负责档案工作的人员检查合格后,于当年6月底上交上一年的档案资料,并与档案室办理结转手续。
第四章 档案查阅和利用
第十二条 查阅、利用学院开放档案、资料者,须通过OA办公系统进行申请,审核通过后,可持申请单进行查阅;
第十三条 档案、资料一般不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外借的,除出具证明外,须经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并办理外借手续;
第十四条 查阅利用档案时不得随意涂改、拆卷或损毁。档案管理人员对违规者,有权给予劝告、责令赔偿或其它处置,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私自带档案出馆;档案工作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传播具有保密性质的档案内容;
第十六条 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查看、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档案的保管与保护
第十七条 档案室是储存档案的要地,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管理员做到离室随手关门、关闭电源、锁好房门。
第十八条 档案室管理人员要对各部门的档案材料要及时进行整理、分类和编号。
第十九条 保持档案室的整洁和档案的质量,经常检查室内、箱内的防火、防潮用品,切实做好“七防”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二十条 建立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每月全面清点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二十一条 档案管理员要严格落实档案管理规定,对因管理不当导致档案丢失、毁损等问题,严格追查管理员的责任,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校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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