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现代学院 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明确各级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保证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发201019号)和山东省委、省政府《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实施办法》(鲁发20137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中层及以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切实保证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得到贯彻落实。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形成全校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强大合力。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学校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校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五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业务工作与党风康政建设责任“一岗双责”。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学校成立由校党委书记任组长的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校纪委。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对全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每年召开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的党委会议,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每年召开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总结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各党总支(党委),各部门、各院(系)领导班子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按照计划推动落实。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不断增强党员干部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自律意识。开展廉政文化宣传教育,加强校园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学校实际,不断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管理和监督机制,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各部门、各院(系)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

    (六)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加强作风建设,坚决纠正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八)领导、组织并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重大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七条 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全校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部署,结合学校实际,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作出具体部署安排。

    (二)每年主持召开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提出指导性意见。对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解决。

    (三)保证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落实,领导并参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检查考核,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和各项制度的落实。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自觉遵守党的组织纪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

    (五)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领导,推动各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及时排除办案工作中的干扰和阻力,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重要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

    (六)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定期主持召开学校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及廉洁从政情况,增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和责任意识。对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各部门、各院(系)主要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对其在党性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和不廉洁行为,亲自找本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及时提醒并督促其检查、改正。

    (七)以身作则,带头学习并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组织、群众和舆论等方面的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八)自觉践行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理念,不断改进领导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呼声,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八条 学校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协助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抓好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结合分管的业务工作和学校实际,及时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学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报告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加强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领导,掌握分管部门、联系院(系)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指导,督促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抓好落实。

    (三)经常分析研究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整改,组织、指导分管部门、联系院(系)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措施和制度。

    (四)督促分管部门、联系院(系)的领导班子及成员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对主要负责人适时进行廉政谈话。参加并指导分管部门,联系院(系)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针对存在问题督促整改。

    (五)注重解决广大师生员工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支持分管范围内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及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汇报情况。

    (六)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部门、院(系)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部门、院(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监督领导班子成员廉政勤政、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发现问题,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促其纠正。

    部门、院(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职责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 部门、院(系)领导班子及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具体承担以下责任:

    (一)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按照学校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部门、院(系)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责任分工,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组织对党员干部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洁从政教育,对教职工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廉洁从业教育,对学生开展廉洁修身教育,增强师生员工的廉洁自律意识和遵纪守法意识。

    (三)完善制度机制建设。贯彻落实上级机关和学校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院(系)的规章制度,规范各项管理行为,从源头上防范廉政风险。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规范权力运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和党务政务公开等制度。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建立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的监督机制。

    (五)坚持不懈抓好作风建设。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切实解决本部门、院(系)党风政风教风学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六)认真执行财务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经费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违规收费、设立“小金库”“账外账” 。

    (七)带头廉洁自律。严格遵守各项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防止其发生违纪违法行为和不廉洁问题。

    (八)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

    (九)其他应当履行的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职责。

第三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十一条 学校党委每年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专题报告省委和省纪委,接受上级检查考核。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核,由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检查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与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合进行,必要时组织专门检查考核。

    第十三条 检查考核工作采取单位自查、 组织检查、民主测评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中层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积极配合考核工作,如实汇报执行党风廉改建设责任制情况。领导干部要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列为年度工作总结、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在适当范围内通报检查考核情况。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督促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和完善考核结果运用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学校党委建立党风康政建设民主评价机制,动员和组织党员、群众有序参与,广泛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学校纪委在党委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下,负责对学校党风康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过全面或专项检查,与各部门、各院(系)党政主要领导谈话,参加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进行考察了解、督促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要情况,及时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违反本办法第六、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进行调整处理。同时追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对上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职责范围内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纪检监察工作不重视、不支持,干扰纪检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纪依法行使职权,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领导班子内部不团结、不协调,党的组织生活不健全、不严格,纪律松弛、软弱涣散的;

    (四)对所辖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发生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

    (五)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领导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的;

    (七)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第七、 八、九、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于党纪政纪分,或者给予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等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井使用。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工作领导不力,导致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事项不传达贯彻、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二)对本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提拔使用明显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因失职渎职导致直接管辖范围内出现重大政治问题,或者发生重大事故和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学校正常秩序,使学校、集体资产和师生员工利益受到严重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监督检查、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或者放任、包庇、纵容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等法律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知情不管或者包庇、纵容的;

    (六)有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列情形,并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三)职责范围内多次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的;

    (四)干扰、阻碍责任追究调查处理的。

    第二十二条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有本办法第十九、二十条所列情况,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追究责任:

    (一)对职责范围内发生问题及时如实报告并主动查处和纠正,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主动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三)及时进行整改,成效明显的。

    第二十三条 各级领导班子、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需要查明事实、追究责任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和权限调查处理。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具体责任追究, 应当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追究集体责任时,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领导班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没有被采纳的,不承担领导责任。

    错误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批准的,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实施责任追究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者职务的变动而免予追究。已退休但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责任的,仍须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独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二十七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各中层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应当追究而未追究或者对责任追究处理决定不落实等问题的,要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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