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现代学院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中共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作出决定”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政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科学发展,根据有关规定和规章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民办高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重点进行政治把关和风险提醒。在“三重一大”决策时要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应当经学校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在决策之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集体决策主要是指学校党委会董事会会议决策。决策原则和程序主要依据《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